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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忻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韦瑞初、郭正锋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忻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瑞初,郭正锋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忻刑初字第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瑞初,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壮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2013年10月30日忻城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被告人郭正锋,男,1974年6月1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壮族,中专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2013年10月30日忻城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忻检刑诉(2013)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瑞初、郭正锋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覃松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瑞初、郭正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份,被告人韦瑞初、郭正锋以4000元的价格购买得忻城县城关镇高塘村古下屯陈乾孝、左国英夫妇位于古下屯对面的“大山岭”(地名)的松树后,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于当月雇请他人将购买得的林木砍伐,并将所砍伐得的7.524立方米松原木运往宜州市意中兴木材加工厂销售,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韦瑞初、郭正锋滥伐松树159株,立木蓄积量为11.3526立方米。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查获的松原木7.524立方米变价处理,获款共计4000元暂存于忻城县森林公安局。8月30日,韦瑞初、郭正锋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瑞初、郭正锋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二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韦瑞初、郭正锋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被告人韦瑞初、郭正锋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将其购买得陈乾孝、左国英位于忻城县城关镇高塘村古下屯“大山岭”(地名)的松树全部砍伐,并将所砍伐得的7.524立方米松原木运往宜州市意中兴木材加工厂销售,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忻城县林业工程师鉴定,被滥伐的松树总立木蓄积量为11.3526立方米。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查获的松原木7.524立方米变价处理,获款共计4000元暂存于忻城县森林公安局。同月30日,韦瑞初、郭正锋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另查明,被告人韦瑞初出生于1972年1月20日;被告人郭正锋出生于1974年6月14日。上述事实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忻城县林业局林政管理站证明、广西壮族自治区暂时扣留财物收据、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原木检尺单、忻城县市场木材价格监测情况表、忻城县公安局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照片;证人左某某、兰某、秦某、文某、唐某的证言;勘验、检查笔录忻城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位置示意图、现场照片;鉴定意见被滥伐林木鉴定意见;被告人韦瑞初、郭正锋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韦瑞初、郭正锋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而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瑞初、郭正锋犯滥伐林木罪成立。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韦瑞初、郭正锋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维护环境资源管理制度,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韦瑞初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郭正锋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三、变价处理原木所得款4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款在忻城县森林公安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蓝韦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樊 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