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中法林行终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永州市零陵区接履桥镇寿塘村2组与上诉人永州市零陵区接履桥镇寿塘村3、4组,林木林地行政处理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永州市零陵区接履桥镇寿塘村2组,永州市零陵区接履桥镇寿塘村3、4组,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永中法林行终字第26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永州市零陵区接履桥镇寿塘村2组。代表人黄爱民。委托代理人蒋五玉。委托代理人杨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州市零陵区接履桥镇寿塘村3、4组。代表人蒋贤君。代表人蒋瑞云。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龙严荣。原审被告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唐烨。委托代理人向俊华。委托代理人何礼军。上诉人永州市零陵区接履桥镇寿塘村2组因林木林地行政裁决一案,不服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3)零林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昭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于朝晖、陈姬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夏艾明担任庭审记录,于2013年11月22日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除原审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因事未到庭外,上诉人寿塘村2组的代表人黄爱民及其委托代理人蒋五玉、杨扬,被上诉人永州市零陵区接履桥镇寿塘村3、4组的代表人蒋贤君、蒋瑞云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龙严荣,原审被告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向俊华、何礼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零陵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作出的(2013)零林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二、发回零陵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吴昭明审判员 于朝晖审判员 陈 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夏艾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