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内东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侯银申请执行四川省艾林投资集团内江市艾林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银,四川省艾林投资集团内江市艾林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东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侯银,男,汉族,1965年3月17日出生,广东省深圳市人,居民。委托代理人罗欢,系四川管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四川省艾林投资集团内江市艾林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树贵,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内东民初字第25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内江市东兴区眺洲路399号(面积72.86㎡、合同单价为3350元/㎡,总价244081元)、401号(面积52.54㎡、合同单价3350元/㎡、总价176009元)的营业用房所有权归侯银所有;二、侯银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俊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彭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