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辰刑初字第00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孙一X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一X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辰刑初字第0030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一X。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刑诉(2013)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一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一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29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孙一X驾驶严重超过核定载质量的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沿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西侧辅道第三车道由北向南行驶时,将行人王XX撞倒致重伤。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孙一X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建议判处非监禁刑。被告人孙一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9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孙一X驾驶严重超过核定载质量的牌照号为冀R510**号红色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沿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西侧辅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北辰公园附近时,遇行人王XX醉酒后由西向东横过机动车道,孙一X所驾车辆前部右侧将行人王XX撞倒,造成孙一X所驾车辆损坏及王XX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孙一X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孙一X负事故主要责任;王XX负事故次要责任。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王XX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脑膜刺激征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2013年12月23日,被告人孙一X已与被害人王XX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履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孙一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并有证人刘X证言,被害人王XX陈述,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性能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车辆载质量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天津市北辰医院出具的王XX诊断证明书,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北辰支队引河桥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勘验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情况说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解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一X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严重超载的机动车发生致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一X案发后主动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一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亚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宜附:本裁定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