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民保字第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郑卫杰、陈自巧、郑建杰、郑卫肖与邢台县汇通货运联合车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卫杰,陈自巧,郑建杰,郑卫肖,邢台县汇通货运联合车队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保字第04号申请人郑卫杰,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1980年7月9日出生,现住沙河市。申请人陈自巧,女,汉族,农民,初中文化,1955年11月4日出生,现住沙河市。申请人郑建杰,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1987年7月25日出生,现住沙河市。申请人郑卫肖,女,汉族,农民,初中文化,1984年5月6日出生,现住沙河市。被申请人邢台县汇通货运联合车队法定代表人:赵安民队长住址:邢台县。申请人郑卫杰、陈自巧、郑建杰、郑卫肖与被申请人邢台县汇通货运联合车队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邢台县汇通货运联合车队所有的车辆进行查封。申请人郑卫杰、陈自巧、郑建杰、郑卫肖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郑卫杰、陈自巧、郑建杰、郑卫肖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邢台县汇通货运联合车队所有的车辆进行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秦进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申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