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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栖民诉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朱佩琳与被申请人张宁、张文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佩琳,张文静,张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4)栖民诉保字第2号申请人朱佩琳,女,汉族,1965年11月9日出生。被申请人张文静,女,汉族,1989年1月23日出生。被申请人张宁,男,汉族,1963年9月6日出生。申请人朱佩琳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宁所有的苏AXXX**号小型轿车予以保全,保全价值为人民币30000元。申请人朱佩琳已向本院提供张某某名下的苏AXXX**号小型轿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宁所有的苏AXXX**号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文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玉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