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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唐民保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刘明怀、马玉卿、张小爱、刘爽、刘道令与郝朝阳、权中环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怀,马玉卿,张小爱,刘爽,刘道令,郝朝阳,权中环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保初字第13号申请人刘明怀,男,生于1940年8月10日,汉族,住唐河县。申请人马玉卿,女,生于1943年2月2日,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张小爱,女,生于1965年5月5日,汉族,住唐河县。申请人刘爽,男,生于1986年6月28日,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刘道令,男,生于1989年6月8日,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郝朝阳,男,生于1971年7月18日,汉族,住唐河���。被申请人权中环,成年,汉族,住唐河县。关于申请人刘明怀、马玉卿、张小爱、刘爽、刘道令与被申请人郝朝阳、权中环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唐民保初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权中环所有的豫R**×××号中型自卸货车予以扣押。现申请人刘明怀、马玉卿、张小爱、刘爽、刘道令提出申请解除对豫R**×××号中型自卸货车的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豫R**×××号中型自卸货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东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