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14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496号原告于某某,女,198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汪某某,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于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 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杜郑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