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邓法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道华、王玉帆与李培状、李新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道华,王玉帆,李培状,李新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邓法民初字第71号申请人王道华,男,汉族,生于1966年,住邓州市。申请人王玉帆,男,汉族,生于1992年,住邓州市。被申请人李培状,男,汉族,现年48岁,住邓州市。被申请人李新,女,汉族,生于1990,住邓州市。申请人王道华、王玉帆与被申请人李培状、李新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为了确保法院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申请人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培状、李新现存于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60000元存款予以冻结,并提供自有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请求诉前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培状现存于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开设的账号为622991186101507050账户内的600000元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圣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金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