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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26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林茂峰诉林志贤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茂峰,林志贤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2671号原告林茂峰,男,197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陈勇胜,南安市诗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志贤,男,195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黄辉明,泉州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茂峰诉被告林志贤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茂峰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茂峰与被告林志贤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茂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林茂峰负担。审 判 长  陈志斌审 判 员  王一心人民陪审员  叶永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洪建辉-2-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