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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王玉国、王玉军与被告平泉县杨树岭镇狮子庙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国,王玉军,平泉县杨树岭镇狮子庙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172号原告王玉国,男,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原告王玉军,男,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被告平泉县杨树岭镇狮子庙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富,职务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国、王玉军与被告平泉县杨树岭镇狮子庙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玉国、王玉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宏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闫西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