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民二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太湖县花园初级中学、徐正平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太湖县营业部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湖县花园初级中学,徐正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太湖县营业部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二初字第00017号原告:太湖县花园初级中学。法定代表人:殷李宁,该校校长。原告:徐正平,男,196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教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金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太湖县营业部。负责人:章松林,该营业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太湖县花园初级中学、徐正平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太湖县营业部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以双方已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湖县花园初级中学、徐正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太湖县花园初级中学、徐正平负担。审判员 程明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陆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