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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寒民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寒民初字第522号原告刘某,性别:××,××年××月××日生,××族。委托代理人李长兴,性别:××,寒亭××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于某,性别:××,××年××月××日生,××族。委托代理人王其城,性别:××,××年××月××日生,寒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美丽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长兴,被告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其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2年8月6日登记结婚。2003年3月4日,生育一对双胞胎男孩,取名“于子腾”、“于子帅”,现均跟随被告生活。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被告身患严重尿毒症,至今未治愈。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原告提起离婚是由于被告身体状况和抚养孩子的经济压力,并未感情破裂,希望法庭调解和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2年8月6日登记结婚,2003年3月4日,生育一对双胞胎男孩,取名“于子腾”、“于子帅”,现均跟随被告生活。被告现患有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至今未治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婚姻证、被告提交的医院诊断书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婚后共同生育两男孩,应对婚姻家庭持谨慎态度。被告身患疾病尚未治愈,夫妻应互相帮助、互相扶持,共同渡过难关。原告虽向本院起诉离婚,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美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