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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连民保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卞礼福与卞礼春、陈娟霞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卞礼福,卞礼春,陈娟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连民保字第68-2号原告卞礼福,男,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被告卞礼春,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委托代理人黄丽华,福建师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陈娟霞,女,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卞礼福与被告卞礼春、陈娟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告卞礼春所有的渔船的40%股份进行财产保全,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卞礼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限制处分权)被告卞礼春所持有的国内捕捞船的40%股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旭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