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字第79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罗燕婵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7997号申请执行人罗燕婵,女,7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深圳市嘉洲田天然五谷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英。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仲裁委深福劳仲案(2012)221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一、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10000元;二、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6321.84元。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张本案在仲裁过程中并未通知其出庭,其对仲裁结果不服,故向本院申请暂缓执��。同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谭英自愿提供名下帕萨特轿车一台(车牌号码粤B×××××)作为本案的执行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谭英名下帕萨特轿车一台(车牌号码粤B92P**)。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 倩执行员 黄 直执行员 陈 添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学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