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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00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德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建设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市德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建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079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德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建设,居民。委托代理人高磊,居民。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德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建设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南民调初字第01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本案已经自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南民调初字第012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金宝执行员  尤德荣执行员  周灌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双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