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慈商初字第22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柴丰明与柴丰明、戎惠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柴丰明,戎惠聪,柴志平,柴国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初字第223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代表人:邵辉。委托代理人:何泽宇。被告:柴丰明,农民。被告:戎惠聪,农民。被告:柴志平,农民。被告:柴国达,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诉被告柴丰明、戎惠聪、柴志平、柴国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杨 芸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陆潇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