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民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美臣等与耿爱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美臣,李志刚,耿爱芳,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00062号原告李美臣,男,1984年3月15日出生。原告李志刚,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被告耿爱芳,女,1972年3月出生。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美臣、李志刚与被告耿爱芳、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美臣、李志刚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美臣、李志刚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美臣、李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美臣、李志刚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海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杜 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