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资民一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原告许方芝与被告殷双喜财产损失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方芝,殷双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资民一初字第12号原告许方芝。被告殷双喜。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方芝与被告殷双喜财产损失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方芝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方芝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方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方芝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 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飞燕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