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执民字第599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俞飞冲与罗少将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某,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慈执民字第5998-1号申请执行人:俞某。被执行人:罗某。本院在执行俞某与罗某(2013)甬慈逍民初字第346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俞某向本院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罗某尚欠申请执行人补偿款60000元及相应利息;另被执行人需承担本案诉讼费650元,执行费8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599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孙 士 明审判员 莫 建 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施淑芳(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