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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隆刑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段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隆刑初字第40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某某。2013年11月18因犯盗窃罪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诉(2013)4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范云升、被告人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的一天,被告人段某某在武冈市双牌乡赶集时认识了夏某某(已判刑),因两人都靠做媒赚钱,遂相互留了电话号码。2011年10月份的一天,夏某某同王某某(另案处理)商量策划,以给王某某的女儿张某某(另案处理)做媒为由,骗取他人财物,并得知张某某和其母王某某有两个户口,且张某某结过婚并生有一小孩。尔后,王某某联系了姚某某(已判刑),由姚某某扮演张某某的叔叔。夏某某则联系了被告人段某某要其做为女方的媒人,又联系了杨某容(已判刑),要杨某容介绍合适的男子。第二天,杨某容等以给曾某某介绍对象为名,带着曾某某及其母亲王某珍等亲属来到武冈市邓家铺街上一饭店与女方张某某相亲。段某某明知张某某嫁过人并有一个小孩,仍伙同夏某某、姚某某等人商量谎称张某某是“黄花女”,没结过婚,介绍给曾某某做老婆而骗取曾某某的钱财。几天后,张某某同曾某某在隆回县高坪镇曾某某家举行了婚礼,张某某在曾某某家生活了二十几天后,以到高坪街上玩耍为由趁机逃跑。段某某伙同夏某某等人共骗走曾某某礼金人民币22800元(张某某卷走)、见面礼人民币1280元、红包人民币2300元、媒人钱人民币4300元,共计人民币30680元。段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9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同案人夏某某、姚某某、杨某容等的供述;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珍、刘某光、袁某主、肖某某、刘某菊等人的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另查明:1、2013年12月23日,被告人段某某与被害人曾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段某某退还赃款(含赔偿损失)62000元,被害人曾某某对段某某表示谅解,并请求本院对段某某从轻处罚,判处缓刑。上述事实有《和解协议书》、《领款领条》予以证明。2、经本院委托洞口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段某某进行庭前社会调查评估,洞口县司法局建议对段某某实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调查评估意见书》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段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已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实行社区矫正,因此,对被告人段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人民币(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自本判决生效后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曾宪锋人民陪审员  傅高松人民陪审员  邓慈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戴牡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