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行初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冯茂亭与国家信访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一中行初字第1007号起诉人冯茂亭,男,1942年6月4日出生。起诉人冯茂亭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国家信访局行政复议不作为。起诉人诉称,起诉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天津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以下简称天津市政府信访办)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公开天津市政府信访办报送国家信访局的津政访总字(2012)017号冯茂亭信访总结书。对于天津市政府信访办逾期不予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起诉人于2013年9月6日以双挂号信的形式再次向国家信访局申请行政复议。国家信访局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法定期限,逾期至今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者“行政复议告知”。起诉人认为国家信访局逾期不予复议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国家信访局逾期不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或“复议告知”的行为违法;判令国家信访局履行法定监督职责,作出责令天津市政府信访办依法公开起诉人所需政府信息的复议决定书;由国家信访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信访事项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起诉人针对信访机构处理信访过程中的相关事宜,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向天津市政府信访办申请信息公开,天津市政府信访办未予答复,起诉人为此向国家信访局申请行政复议,仍属信访事项,其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因此,本案起诉人冯茂亭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不予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冯茂亭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辉代理审判员 曹玉乾代理审判员 王春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