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民初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陕西新鑫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西安华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新鑫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西安华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0244号原告陕西新鑫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文艺北路192号。注册号610000100303471。法定代表人王小毅,经理。委托代理人方昌勇,男,该公司员工。被告西安华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北稍门天乙大厦4层。法定代表人杨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新鑫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华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安华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新鑫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38.5元,其余338.5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逯 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慧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