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观民一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白植泉与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植泉,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有限公司安庆办事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观民一初字第00041号原告:白植泉,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镇。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有限公司安庆办事处,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湖心北路。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植泉诉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有限公司安庆办事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植泉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植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植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为2050元,由白植泉负担。审判员  李桂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