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泗民初字第26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刘洪武与杨恒才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武,杨恒才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泗民初字第2667号原告刘洪武。委托代理人范伟。被告杨恒才。原告杨恒光诉被告杨恒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洪武诉称,2012年1月3日,陈立成向原告借款80000元,钱卫东和被告杨恒才提供担保,后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未还款。现要求被告杨恒才偿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借款人陈立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泗阳县公安局已立案侦查。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对本案的实体问题,本院不予理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洪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38元,退还原告刘洪武。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慈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杜永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