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执字第0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张丽诉江苏康之捷医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江苏康之捷医药有限公司,胡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015号申请执行人张丽。被执行人江苏康之捷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蟠桃山南路北侧、经五路西侧。法定代表人胡建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胡建军。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调初第0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江苏康之捷医药有限公司、胡建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康之捷医药有限公司、胡建军银行存款52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 胡先锋执行员 韩 军执行员 田 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家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