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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酉法民初字第023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杨静与储兴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静,储兴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酉法民初字第02320号原告杨静,男,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储兴忠,男,苗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原告杨静诉被告储兴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瑞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15日独任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静以需核实情况后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杨静的意思表示真实,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因本案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杨静承担,退还原告诉讼费122.5元。代理审判员  王瑞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金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