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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五民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阮娜与王义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钱友球,彭贤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五民保字第00044号申请人:钱友球,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彭贤永,男,196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钱友球与被申请人彭贤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以其所有的房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彭贤永所有的坐落在蚌埠市南山路北侧时代广场住房一套。二、查封申请人钱友球所有的坐落在五河县城关镇万福商业城商业门面房一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季延彪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