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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垫法行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谭少友与垫江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撤销登记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少友,垫江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谭书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垫法行初字第00001号原告谭少友,男,193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坤,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垫江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垫江县桂溪镇。法定代表人邬吉强,该局局长。第三人谭书余,男,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谭少友不服被告垫江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给第三人谭书余颁发的XXXXXXXXXXX号房地产权证,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少友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少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少友负担。审 判 长  张 宏审 判 员  张 涛人民陪审员  廖炳禄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彭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