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高新区民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牛皋与苏广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皋,苏广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高新区民初字第38-1号原告牛皋。被告苏广坦。本院受理原告牛皋与被告苏广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的请求,要求查封被告苏广坦所有的鲁H×××××牌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牛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苏广坦所有的鲁H×××××牌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兰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许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