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涿刑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焦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涿刑初字第40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焦某某,男,1979年3月1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密山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密山市。2012年10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2年11月6日被刑满释放。2013年5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涿州市看守所。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冀涿检刑诉(2013)第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焦某某到涿州市西辛庄村单某某家盗窃,被人发现后逃跑,后被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焦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焦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认罪,并表示无可辩解。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焦某某到涿州市西辛庄村单某某家盗窃,被人发现后逃跑,后被抓获。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证实,该案系单某某报案,2013年5月22日焦某某被抓获归案。2、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5月21日中午,因为没钱花了,他到西辛庄村后,看到一家院墙不太高,就从东边院墙进了院子,屋门没锁他就进去了。拿起桌子上的菜刀撬抽屉没撬开,就撬大衣柜,正在撬的时候,听到有开大门的声音,他就把菜刀扔在地上赶紧往外走。走到院中间时,看到一个30岁左右的妇女正往院里推三轮车。对方看到他后问他是干什么的?他说走错门了。那人就大声喊人,拦着不让他走,他使劲甩开大门就往外跑了。他跑到冠云路路边一个宾馆院里,躲进堆放杂物的墙角,在那躲了一个多小时后就往外走,在门口碰见一个三十多岁的男子问他是干什么的?他说你管不着。这时他看到拦他偷东西的那家妇女也在场,他赶紧往西跑,进了一个胡同,结果是死胡同没路了,就翻墙跳进了一个院子,里面是废品收购站,他就躲在一堆矿泉水瓶子后面,后来追他的男子站在墙上看到他后,就把他抓住了。他什么都没偷着。他的真实姓名叫焦某某,不叫徐伟,刚开始供述说叫徐伟是假的。1999年1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黑龙江省鸡西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丰台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3、证人单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21日中午,她接到家里的电话说是家里被盗了,丢东西了。她回家后,发现屋内两个大衣柜的锁被撬坏了,柜门开着,写字台抽屉也被撬了,床头柜的门也开着,里面的东西被翻的乱七八糟。她嫂子说是她发现院里有一个男子,那男子看到她嫂子后,就把他嫂子推倒,然后就跑了。之后她到路边的洗浴门口看监控录像,发现那男子跑进“浩然丰泰宾馆”后院。她就和哥哥单红福、嫂子李某某一起去了宾馆后院找那男子,没找到就在宾馆门口呆着。大概过了半小时,从后院出来一个小伙子,她嫂子说就是那人,对方就跑,他们就拦住,对方抡起手中的铁丝抽她,打在了他的胳膊和脸上,那男子就跑,他们就追,男子翻墙进了一个废品收购站,她从门口进收购站,那男子从地上捡起一把铁锹,她看到对方要打她,她就扑过去把男子按倒在地,后来警察就来了。被盗物品有16000元左右,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两个。到派出所后,在那男子身上没发现她家丢失的东西。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她是单某某的嫂子。2013年5月21日中午12点半,她卖菜回来打开大门,看见一个30岁左右的男子从屋里出来,她就问你是谁呀?男子说走错门了。她说:“我家大门锁着你怎么能走错呢”。她不让男子走,要看看家里丢东西了没有。那男子就要跑,她就喊老公,她一喊,那男子就推了她一个跟头就跑了,她老公就去追那男子。她就回去做饭,过了一小时后,单某某给她打电话,让她到快捷酒店看监控,她就去了。到那后,正好那小偷手里拿着铁丝从快捷酒店后院出来,那小偷就用手中的铁丝打了她一下,然后又打单某某,把单某某的胳膊打流血了。民警把小偷带回派出所后,在小偷身上没发现丢失的东西。不知道单某某家丢失了什么东西。5、焦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单某某家就是他偷东西的地方。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焦某某出生时间是1979年3月12日。7、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2)丰刑初字第217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2年10月8日,被告人焦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8、丰台区看守所京丰刑释字(2012)651号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焦某某于2012年11月6日被刑满释放。9、飞机场派出所的情况说明(四份)证实,经查浩然丰泰宾馆2013年5月21日的监控录像没有保存;民警到焦某某藏匿地点及焦某某逃跑沿途进行查找,未发现被盗物品。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开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焦某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焦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焦某某的刑期从2013年5月22日起至2014年1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筱丽审 判 员 郑晓凤人民陪审员 刘建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单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