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民一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2014)武民一初字第59号原告黄万贤与被告陆冠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万贤,陆冠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一初字第59号原告黄万贤。被告陆冠亨。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万贤与被告陆冠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万贤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万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万贤负担。审判员 王 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韦瑞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