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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民一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2014)武民一初字第59号原告黄万贤与被告陆冠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万贤,陆冠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一初字第59号原告黄万贤。被告陆冠亨。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万贤与被告陆冠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万贤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万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万贤负担。审判员 王 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韦瑞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