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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枣民申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单子荣与冯安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单子荣,冯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民申字第3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单子荣。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冯安明。单子荣因金延栋、单子荣与冯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2011)薛民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原审事实不清为由向我院提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复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所借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本案基本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借款借条等证据证明,相互之间可以形成证据链条,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单子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单子荣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廖建新审判员  杨 冬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鞠贝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