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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执异字第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欧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某,石某年,马某君,徐州新彩卷烟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孙某芬,徐州东盛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执异字第021号异议人欧某,男,1963年6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仲丛乐,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涛,男,1971年10月1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石某年,男,1966年1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骏,男,1962年9月5日生。被执行人马某君,男,1963年10月20日生,汉族。(未到庭)被执行人徐州新彩卷烟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孙某芬,女,1968年8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徐州东盛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芬,该公司总经理。石某年与马某君、徐州新彩卷烟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孙某芬、徐州东盛印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鼓民调初字第03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石某年向本院申请执行后,本院将被执行人徐州新彩卷烟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在徐州华艺彩色印刷有限公司的股权分红款予以查封。为此,案外人欧某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欧某与申请执行人石某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欧某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欧某要求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欧某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鹏审 判 员  郭 娜人民陪审员  范庆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