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海法舟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翁舟海与嵊泗正和海运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翁舟海,嵊泗正和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海法舟保字第4号申请人:翁舟海。委托代理人:王玮君,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嵊泗正和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嵊泗县洋山镇东新路76号。法定代表人:郑国忠,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翁舟海以被申请人嵊泗正和海运有限公司拖欠其船员工资为由,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禁止被申请人嵊泗正和海运有限公司转让、抵押、光船租赁其所有的“正和508”船,并责令其提供222800元的有效担保。申请人翁舟海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翁舟海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限制申请人嵊泗正和海运有限公司转让、抵押、光船租赁其所有“正和508”船;三、责令被申请人嵊泗正和海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222800元的现金或其他可靠担保,以解除船舶保全;四、申请人翁舟海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该财产保全;五、本案诉前财产保全费1634元,由申请人翁舟海负担;申请人就有关财产保全提起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凌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汪姣芬宁波海事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4)甬海法舟保字第4号:本院2013年12月31日作出(2014)甬海法舟保字第4号民事裁定,限制被申请人嵊泗正和海运有限公司转让、抵押、光船租赁其所有的“正和508”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自即日起,对被申请人嵊泗正和海运有限公司所有的“正和508”船不予办理转让、抵押、光船租赁等手续。特此通知。附件:本院2013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4)甬海法舟保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壹份。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船舶活扣情况统计表填表单位:宁波海事法院2014年1月扣押船舶活扣申请人名称被申请人名称扣船申请人海事请求内容翁舟海嵊泗正和海运有限公司活扣“正和508”船,提供222800元担保被扣押船舶名称船舶国籍申请扣押阶段“正和508”船,中国舟山诉前被扣押地及港口/泊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租船人船舶吨位舟山港嵊泗正和海运有限公司总吨2236船舶类型被扣押船舶监管情况海事请求保全数额供给船嵊泗海事局扣押222800元人民币海事请求反担保数额裁定扣押时间扣押方式1万元2013-12-31活扣扣押国外船舶向驻华使领馆通报情况填表人:王凌云核表人:填表时间:2013-12-31报送时间:2014年1月保全费缓交申请表案号(2013)甬海法舟保第4号申请日期2013-12-31案由申请诉前限制处分船舶申请项目、数额、理由申请人翁舟海受被申请人雇佣并在其所有的船上任船员,因被申请人拖欠工资,至申请人经济困难,请求缓交保全费、诉讼费。保全费为1634元。承办人审查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该申请人符合缓交保全费条件,建议领导予以批准。部门决定意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