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执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常州市天瑞表面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执字第1113号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天瑞表面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通江大道301号706室。法定代表人朱建方,天瑞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志文(特别授权),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盐城淮海磷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海磷制品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市西团镇。法定代表人陈德茂,淮海磷制品公司董事长。天瑞公司与淮海磷制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2012)新商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生效后,天瑞公司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1000元,余款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新商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韦翔龙执行员 徐恒山执行员 许继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严梓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