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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受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20-07-13

案件名称

黄世英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黄世英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青受初字第1号起诉人黄世英,女,193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本院收到起诉人黄世英诉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人民政府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称:起诉人居住在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秀龙村XXX号,1977年与儿子分户,和三个女儿在本村转让的一户房屋内居住,转让来的住房经过合法登记,该房屋产权人为丈夫周洪寿和起诉人黄世英,且有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户口簿予以证明。2006年,该房屋被列入拆迁规划范围,2009年12月9日夜里,被诉人在未与起诉人达成任何协议的情况下,由其下属的拆迁部门将上述房屋拆除。起诉人认为,被诉人在未事先告知和未作安置的情况下将起诉人房屋拆除,并损坏房屋内财产,其行为严重侵犯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诉人对起诉人原有居住房屋以调换补偿或货币按本地方房地产市场价计算给予补偿和按原用途给予补偿,并赔偿财产损害费人民币5万元和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0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黄世英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蔡红兰审判员  周福林审判员  池人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舒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