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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24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孙五孩诉马素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民初字第2421号原告***(曾用名***),男委托代理人张成军,江苏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女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成军、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6年经人介绍认识,1987年举行结婚仪式,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均已成年。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夫妻矛盾较大,无法共同生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辩称:原被告于1986年在王沟镇王大庄木线条厂打工时认识,然后自由恋爱,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原告离婚的原因是原告有了外遇,并不是原被告性格不合,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6年认识后并自由恋爱,1987年举行结婚仪式,婚后于1988年10月20日生一女***、1990年11月15日生一子***,现均已成年并独立生活。双方偶因生活琐事吵架。现原告以夫妻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户口薄、证人证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符合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条件。本院认为:判定原被告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符合1994年2月1日前结婚的实质要件,应按事实婚姻处理。经过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综合分析,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共同生活了二十七年之久,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且生育了一子一女,偶因生活琐事吵架,实属正常。本院认为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望双方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相互忠实,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刘 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苏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