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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行监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侯卫保与陕西省眉县金渠镇人民政府宅基地使用权纠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通 知 书(2013)行监字第333号侯卫保:你因诉陕西省眉县金渠镇人民政府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处理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陕行监字第92号通知书,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认为:被申诉人的处理结果与现行相关法律政策并不相违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以及眉县政府眉政发(1999)57号文件等相关规定。关于你所申诉的女儿户口被注销、享受独生子女待遇以及被侯小林侵权等其他主张,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应通过其他法定途径予以救济。综上,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