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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民一初字第020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娄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2065号原告:娄某某,女,198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宋某某,男,1984年11月06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娄某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娄某某负担。审判员  康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