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民一初字第020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娄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2065号原告:娄某某,女,198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宋某某,男,1984年11月06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娄某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娄某某负担。审判员 康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