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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顺庆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1-31

案件名称

何云华与何光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云华,何光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顺庆民初字第179号原告何云华。被告何光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云华诉被告何光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向原告何云华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原告何云华未按照规定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丽君人民陪审员  王显波人民陪审员  王光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孙千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