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顺庆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1-31
案件名称
何云华与何光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云华,何光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顺庆民初字第179号原告何云华。被告何光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云华诉被告何光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向原告何云华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原告何云华未按照规定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丽君人民陪审员 王显波人民陪审员 王光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孙千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