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石执字第0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第22指定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玉,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益东百货购物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执字第00022-1号申请执行人王兴玉。被执行人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益东百货购物中心。王兴玉与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益东百货购物中心卖场照明节电改造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13)第20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为便于案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13)第206号裁决一案,指定裕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素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胜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