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邢东开民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王二来与河北海润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二来;河北海润玻璃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邢东开民初字第602号原告王二来,男,196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邢台市邢台县。委托代理人史文连,女,个体工商户,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河北海润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开发区北康庄村。法定代表人郦明照,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二来诉被告河北海润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二来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二来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二来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曹 斐审 判 员 武涵伟人民陪审员 王若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郝彩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