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昭化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徐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昭化民初字第58号原告:徐某某,男,汉族,住广元市昭化区。被告:刘某某,女,汉族,住广元市昭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某某于2013年12月31日以给被告6个月和好期限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绍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梁 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