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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苏商申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温玉霞与常熟开关制造有限公司股东权纠纷一案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玉霞,常熟开关制造有限公司工会,常熟开关制造有限公司,唐春潮,吴士成,王卫成,王永强,王春华,王炯华,王瑞康,朱大华,朱小华,朱国民,庄华,杨俊,杨正明,杨学军,张志刚,陈超,范虹,周易,周玉明,周雪柏,胡建平,胡建刚,俞晓峰,姚强,钱伟东,曹振平,韩逸新,温福林,管瑞良,潘振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商申字第50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温玉霞,女,汉族,1960年9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文石,男,汉族,1951年1月9日生,系温玉霞丈夫。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常熟开关制造有限公司工会。法定代表人:周玉明,该工会主席。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常熟开关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华,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春潮,男,汉族,1941年7月11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士成,男,汉族,1953年7月3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卫成,男,汉族,1972年6月8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永强,男,汉族,1962年11月1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春华,男,汉族,1963年10月28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炯华,男,汉族,1970年2月26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瑞康,男,汉族,1951年3月3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大华,男,汉族,1954年2月8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小华,男,汉族,1969年10月24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国民,男,汉族,1964年9月15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庄华,女,汉族,1962年5月29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俊,男,汉族,1961年10月7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正明,男,汉族,1952年3月24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学军,男,汉族,1956年8月22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志刚,男,汉族,1965年5月16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超,男,汉族,1961年8月17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范虹,男,汉族,1962年10月3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易,男,汉族,1953年10月24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玉明,男,汉族,1970年10月23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雪柏,男,汉族,1950年3月3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胡建平,男,汉族,1967年10月14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胡建刚,男,汉族,1968年3月4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俞晓峰,男,汉族,1971年5月4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姚强,男,汉族,1965年1月24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钱伟东,男,汉族,1970年2月26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曹振平,男,汉族,1961年11月18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韩逸新,男,汉族,1963年9月22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温福林,男,汉族,1949年8月24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管瑞良,男,汉族,1968年12月28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潘振克,男,汉族,1965年2月7日出生。以上32位被申请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邓克,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温玉霞因与被申请人常熟开关制造有限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开关公司工会)、常熟开关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关公司)、唐春潮等30人股东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苏中民二终字第0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温玉霞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判决依据适用法律法规严重不当,应当依据《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制企业的指导意见》、《江苏省国有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江苏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职工持股会暂行办法》和《苏州市公司制企业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等处理本案。2.2004年6月持股职工代表大会作出的转让全部职工股权,解散工会持股会和30名被申请人受让股权的决议程序不合法,没有召开全体持股职工大会进行表决,工会无权转让股份,转让对价也不合理。3.2004年6月10日,申请人从开关公司财务处领取的款项,既不是“转让”,也不是“退股”,应视为抽逃出资,义务是补齐出资。4.一、二审判决一方面认定申请人领款行为为退股,同时又认定2004年6月7日作出了转让职工股权的决议,对同一行为性质认定相互矛盾。开关公司直接向申请人发放红利就是认可了申请人的股东身份。5.签字领取“退股款”不是申请人真实意愿的表现。被申请人首先剥夺了广大持股职工的表决权,工会买卖职工股权时隐瞒了大量资产和清算事实。签字领款只是对职工持股期间1998年4月至2004年5月底经营业绩的利润的一次再分配而已,不是净资产清算。6.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释明函》中没有按照申请人要求进行法律解释,申请人在一、二审中提供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法院视而不见。综上,请求再审本案。被申请人开关公司工会、开关公司、唐春潮等30人共同提交意见认为,1.开关公司工会持股会是开关公司的股东,申请人不是开关公司的直接股东,仅是开关公司工会持股会的成员。2.开关公司工会持股会在持股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后,根据大会决议将股权转让给唐春潮等30人的行为合法有效。3.股权转让对价系根据审计确认价格确定,该价格在持股职工代表大会上已表决通过。4.改制过程中的所有文件、决议、会议进展均进行了公示,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广大职工对整个改制过程是清楚的。5.在持股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并公示后,申请人等职工根据公示、公告到开关公司财务部门领取了所持份额相应的款项,唐春潮等30人亦支付了相应款项,因此,无论是申请人等职工还是唐春潮等30人均履行了决议内容,该决议的内容已履行完毕。综上,请求驳回再审申请。本院审查查明:1998年4月15日,国营常熟开关厂向常熟市经委提交《国营常熟开关厂改制申请》,并附企业改制方案、股权设置方案、职工持股会的实施方案、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同日,常熟市总工会作出常工发(1998)20号《关于同意建立国营常熟开关厂职工持股会的批复》。1998年4月27日,常熟市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作出常企改复(1998)3号《关于同意国营常熟开关厂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批复》。1998年4月,国营常熟开关厂经批准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名称变更为常熟开关厂(以下简称为开关厂),注册资本为2130万元,其中,常熟市市属工业企业资产经营投资公司(以下简称经营投资公司)占20%股份(出资426万元),开关厂职工持股会代表的职工股占80%股份(出资1704万元)。该厂职工股部分由职工自愿出资购买,每1份份额为10800元,其中现金出资为7200元,企业结余的量化工资为3600元(工龄不满7年的以相应的现金出资补足)。部分职工根据担任的工作岗位可按比例增加入股的份额。经常熟市总工会批准组建的开关厂职工持股会,在开关厂工会的领导下代表持股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常熟开关厂(股份合作制)章程》由经营投资公司和开关厂职工持股会代表签字确立,载明:企业总股本2130万元,由国有股和职工股组成,并专设职工持股会负责职工股份的管理,发放股权证、登记股权变动情况等;企业实行股东会和职代会“两会合一”的管理体制;股东代表大会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企业依法建立职工持股会,由取得社团法人资格的企业工会组织、领导,代表持有企业内部职工股的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并以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持股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解散清算等均按《常熟开关厂(股份合作制)职工持股会章程》所列各项执行。《常熟开关厂(股份合作制)职工持股会章程》载明:职工持股会由取得社团法人资格的企业工会组织、领导并负责内部职工股的管理;职工持股会代表持有企业内部职工股的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并以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职工持股会由持内部职工股的职工组成,并建立职工持股会代表会议制度;职工持股会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表决权,职工持股会代表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职工代表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对修订持股会章程的,必须经过出席会议的职工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职工持股会理事会是内部职工股的管理机构;职工持股会理事会理事长由工会社团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担任;职工持股会理事会理事长的职责包括召集召开职工持股会代表会议、办理和管理持股职工名册与职工持股卡;凡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均为职工持股会会员,按投入持股会的资金享有出资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力,有权选举理事会成员,了解持股人投资情况,按出资比例取得红利;职工持股会同意转让全部股权给其他股东,职工持股会经职工持股会代表会议决议解散;持股会解散时,由职工持股会部分代表、工会代表、有关财务人员组成清算小组,依法进行清算;该章程解释权归职工持股会理事会。此次改制过程中,温玉霞作为开关厂职工投资入股1份,计金额10800元,并取得了开关厂出具的股权证。2000年6月,常熟市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作出常企改复(2000)5号《关于同意常熟开关厂增资扩股及转让全部公有股股权的批复》。2000年7月,经营投资公司将持有的开关厂20%股份按每1元面额2.13692元的价格出售给唐春潮等7名职工。同时,开关厂进行增资扩股,以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公司注册资本增至5500万元。修改后的《常熟开关厂(股份合作制)章程》载明:企业股东为开关厂职工持股会与唐春潮等7名自然人;企业实行股东会与职代会“两会合一”的管理体制;职工持股会理事长作为职工持股会的法定代表人参加股东会。修改后的《常熟开关厂(股份合作制)职工持股会章程》载明:职工不论何种原因离开本厂,所持股份必须转让给职工持股会;职工持股会设12名成员组成的理事会;理事长作为职工持股会的法定代表人行使股东权利,并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决策过程中充分代表持股职工的利益,反映持股职工的意愿和要求。2002年3月,开关厂以历年积累转增注册资本,金额由原来的5500万元增至8250万元。2003年6月,开关厂由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为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开关公司。在此过程中,常熟市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常综改复(2003)2号《关于同意常熟开关厂将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开关厂职工持股会的理事会决定将职工持股会的全部股权(6810万元)转让给开关厂工会,以开关厂工会的名义参股。开关厂工会向常熟市总工会提交《关于要求撤销“常熟开关厂职工持股会”的请示》,称原有的合作制形式需进一步深化改革,规范组织形式,故董事会讨论决定将企业改制为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要求撤销开关厂职工持股会,原股份转让给开关厂工会,以开关厂工会名义参股。常熟市总工会在该请示上签署“同意撤销常熟开关厂职工持股会”并加盖公章。开关厂职工持股会与开关厂工会签订了《常熟开关厂职工持股会股份转让协议》,由开关厂职工持股会将所持的6810万元股份全部转让给开关厂工会,开关厂工会表示愿意全部受让。开关厂工会和唐春潮等人组建开关公司,制定了《常熟开关制造有限公司(原常熟开关厂)章程》,该章程载明:股东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但实行股东会与职代会并存的管理体制。同时通过的《常熟开关制造有限公司工会持股会章程》也承继了原开关厂职工持股会的基本管理体制和职能,并明确由工会代表持股职工行使股东权利,由工会持股会向持股职工统一发放职工持卡证。之后,职工持有的股权证被更换为由开关公司工会出具的持卡证。2004年4月16日,开关公司再次转增股本,注册资本增加到1.1亿元。经历次转增,开关公司工会持股额已达8570万元,职工原投入的1份10800元的注册资本已增值至4万元。同时温玉霞持有的股权证被更换为由开关公司工会出具的持卡证。2004年6月7日,开关公司股东会决定实施进一步的改制方案,将开关公司工会持有的8570万元股份以原价按比例出售给唐春潮等30名自然人。同日,开关公司召开的首届五次持股职工代表大会作出转让职工股的决议,相关会议纪要载明:出席会议的人数为90人,缺席5人;根据开关公司首届四次股东会及持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常熟开关制造有限公司(原常熟开关厂)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方案》及市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对公司改革方案确认后的批复,根据中介机构以2004年5月31日为基准日对公司的资产进行审计、清算的结论,开关公司即将展开对现有股权结构的调整工作;经表决,89人同意,1人不同意,通过了决议;由开关公司工会根据中介机构的清算结论对所有持股职工的股份进行结算,同时收回职工的持卡证,以现金兑付给持股职工;由开关公司工会将持有的经过盈利分配后的8570万元股份依注册资本面值按投资比例出让给唐春潮等人;上述两项工作结束后,由开关公司工会向主管部门申请解散开关公司工会持股会。2004年6月10日,温玉霞从开关公司财务处领取了109547.96元,并在《常熟开关制造有限公司(原常熟开关厂)1998.4至2004.5止股份清算领款清单》上签字。该清单除记载姓名、部门、持股卡号、身份证号码等,还载明:基本股1份,入股时间为1998年4月,直接出资7800元,工资量化3000元,入股时股份价值为10800元,股份清算价为10800元;退股时间为2004年5月,退股时股份价值为4万元,股份清算价为134984.95元;实际增值124184.95元,税额25436.99元,实得金额109547.96元。2004年6月,开关公司工会与唐春潮等人订立《股份转让、受让协议》。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确认,唐春潮等30人按受让股权的注册资本原值向公司注入了相应的资本,开关公司亦修改章程,确认该30人为公司股东。此后,开关公司的股权结构因股东间转让和公司增资于2005年5月、2006年1月又数次变更。2006年8月18日,温玉霞诉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一、开关公司工会于2004年6月7日以首届五次持股职工代表大会名义作出的转让职工股的决议无效;二、开关公司工会与唐春潮、吴士成等30人订立的《股份转让、受让协议》无效;三、确认温玉霞持有开关公司的股权1份(按2004年6月的计值为4万元)。一审法院认为:1.关于1998年国营常熟开关厂转制后,与温玉霞相关的持股职工是否是企业直接的股东以及代表持股职工的开关厂职工持股会的合法性问题。由于经过转制形成的开关厂系集体所有制性质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根据当时的相关政策形成的企业。该企业的资本形成虽由企业职工的现金出资及工资量化所得的资金成为注册资本,但该资本是原国有企业内部职工根据政策以职工集体出资的形式构成,因此出资职工形成的集体才构成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真正的出资人,而因转制所产生的开关厂职工持股会应当属该职工出资集体的具体表现。相关证据也反映出该持股会是由职代会确认并经有关部门审批确认的合法的社会团体。开关厂的成立章程也由代表持股会的工会主席和出资方签字成立。因此,开关厂的出资方应属经营投资公司和开关厂职工持股会。温玉霞系向开关厂集体出资的职工持股会的成员之一,其持有的股权证也系该出资身份及具体份额的证明。至于该章程中规定的职代会、股东会二会合一的体制属开关厂自行确定的决策方式,应当对企业的决策行为具有法律效力。2.关于2003年6月企业转制为有限公司过程中,有关开关厂职工持股会将股权无偿转让给开关厂工会,并由工会以出资人身份担任有限公司股东问题。由于持股会属出资职工集体的代表,同时又属工会管理下的职能机构。根据转制过程中的具体需要,相关代表机构的更换从此后确定的开关厂工会持股会的章程内容上看并无实质性的改变,从具体的审批手续上看也属名称的变更,因此该次更换代表出资职工的集体利益的机构并未侵犯出资职工的利益,该行为属合法有效。3.对于2004年6月7日以开关公司首届五次持股职工代表大会名义作出的转让职工股权的决议的效力问题。自开关厂成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以来确立了二会合一的体制,该体制在企业转为有限公司后仍保留了二会并存的机制,因此职工代表大会作为企业的重要决策机构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应当具有决定作用,同时依照持股会的章程,持股会的决策机构持股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决定持股会的重大事项,并可同意转让持股会持有的全部股份给其他股东,并决议解散持股会。同时从实际的操作情况看,开关公司工会及开关公司在决议前后公布了相关内容,而温玉霞也在决议公布后领取了自己应得的出资增值额及出资本金。温玉霞自己的行为表明其认可了决议的内容。另唐春潮等30名自然人也在温玉霞等人领取清算款后出资补足了公司的注册资本。相关的行为均反映本案当事人双方接受并执行了决议的内容。开关公司首届五次持股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是开关公司工会持股会依照章程行使权力的行为,该决议也因温玉霞的领款等行为得到了实际履行,因此该决议合法有效。4.对于开关公司工会与唐春潮等30名自然人订立的出让股权的协议的效力问题。由于2004年6月7日开关公司首届五次持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工会清退了企业职工的出资,工会此时完全拥有了其持有股份的处分权,工会出让股权的行为属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开关公司工会与唐春潮等30名自然人订立的出让股权的协议应属合法有效。5.温玉霞在开关公司的股权份额问题。由于温玉霞自1998年起的出资并未直接构成对企业的股权,其出资后产生的利益是在持股会中持有相应份额,并实际参照公司的股份比例享受分红的权利。温玉霞未能取得在开关厂或开关公司的股东身份,未直接持有企业的股份。且于2004年6月10日因明确接受清算款项也终止了温玉霞在持股会中的份额。6.至于温玉霞在审理中主张的唐春潮等在2000年受让国有股权时是否实际出资,2004年6月在清算公司资产过程中有关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评估是否合理等事宜,应属另一法律关系,可另行处理。综上,一审法院认为,温玉霞并非开关公司的股东,而是开关公司工会持股会的会员之一,其出资仅是开关公司工会所持股权的组成部分。2004年6月7日公司首届五次持股职工代表大会作出的转让股权的决议合法有效,其对温玉霞具有约束力。且该决议经温玉霞领取相应的结算款,及开关公司工会与30名自然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已得到实际执行。温玉霞在开关公司工会持股会中的相应份额已丧失。故温玉霞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该院于2007年11月5日作出(2006)熟民二初字第0832号民事判决:一、驳回温玉霞要求判令开关公司工会于2004年6月7日以首届五次持股职工代表大会名义作出的转让职工股权的决议无效的诉讼请求。二、驳回温玉霞要求判令开关公司工会与唐春潮、吴士成等30人订立的股份转让、受让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三、驳回温玉霞要求判令确认温玉霞持有开关公司的股权1份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10元,邮寄费100元,其他诉讼费500元,合计2310元,由温玉霞负担。温玉霞不服,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本院认为,温玉霞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理由是:一、持有职工股的职工并非开关公司的股东,仅是开关公司工会持股会的成员。国营常熟开关厂依据相关政策经批准改制为由经营投资公司与开关厂职工持股会共同出资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其部分注册资本由企业职工根据政策集体出资形成,因此,出资职工的整体即职工持股会才是向企业出资并享有相关出资者权利的主体,职工仅是开关厂职工持股会的成员,而非开关厂的股东。与此相应,工商登记资料、《常熟开关厂(股份合作制)章程》等所记载的股东均为经营投资公司及开关厂职工持股会。在开关厂由股份合作制企业进一步改制为有限公司之时,出资职工集体的代表由开关厂职工持股会变更为开关公司工会持股会,出资职工也相应地成为开关公司工会持股会的成员。因此,温玉霞虽在开关厂的改制过程中以现金及量化工资作为出资购买了职工股,但其仅能据此成为持股会的成员,而非公司法意义上的开关公司的股东。温玉霞关于开关公司工会持股会并非开关公司股东,持有职工股的职工才是公司股东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开关公司持股职工代表大会于2004年6月7日作出转让职工股的决议后,温玉霞根据开关公司的通知于2004年6月10日在开关公司财务部门签署了《常熟开关制造有限公司(原常熟开关厂)1998.4至2004.5止股份清算领款清单》,并领取了109547.96元的退股款。该清单明确列明了温玉霞所持职工股的份额、入股时间、退股时间、入股及退股时的股份价值和股份清算价等。温玉霞的上述行为表明其已认可并实际履行了相关决议。开关公司工会、唐春潮等人亦履行了该决议内容,并根据约定办理了股权转让的相关手续。因此,温玉霞关于要求确认2004年6月7日首届五次持股职工代表大会作出的转让职工股的决议以及股权转让受让、协议均无效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温玉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温玉霞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邹 宇代理审判员 杨 艳代理审判员 孔 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雪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