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定西市安定区中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彬、吴金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西市安定区中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徐彬,吴金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定西市安定区中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西环路江夏名称1号楼6号商铺。法定代表人王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建华,甘肃德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彬,男,汉族,无业。被执行人吴金洋,男,汉族,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2013)安民二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徐彬、吴金洋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给付申请执行人定西市安定区中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66533元,案件受理费753元,执行费89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彬、吴金洋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徐彬、吴金洋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徐彬、吴金洋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如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杜颖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