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张贵才与被告齐海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00058号原告张贵才,男,1980年4月27日出生。被告齐海水,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贵才与被告齐海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贵才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贵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贵才撤回起诉。审判员 庞红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偷庆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