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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张贵才与被告齐海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00058号原告张贵才,男,1980年4月27日出生。被告齐海水,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贵才与被告齐海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贵才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贵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贵才撤回起诉。审判员  庞红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偷庆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