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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民终字第25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王俊龙与新沂市保安服务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沂市保安服务公司,王俊龙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徐民终字第25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沂市保安服务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新安街道市府路8号。法定代表人杨印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从志,江苏铸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俊龙,新沂市保安服务公司职工。上诉人新沂市保安服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俊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1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沂市保安服务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新沂市保安服务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前未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庭后亦未向本院说明未到庭是否有正当理由,应视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全民代理审判员  程 叶代理审判员  石镜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孙晓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