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京执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眭雅芳与高发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眭雅芳,高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京执字第1023号申请执行人眭雅芳。被执行人高发荣。申请执行人眭雅芳与被执行人高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京民初字第1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98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发荣下落不明,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高发荣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京民初字第117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子非审判员 施纪怀审判员 于 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乔凌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