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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昆刑执字第244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名称

阿卜都吉力力.哈米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阿卜都吉力力.哈米提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昆刑执字第24493号 罪犯阿卜都吉力力.哈米提,男,维吾尔族,1974年7月1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本院于二00八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2008)昆刑三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卜都吉力力.哈米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0一0年十月九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云高刑执字第272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二0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经本院以(2012)昆刑执字第3143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昆明监狱于2013年12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2次,特殊表扬2次。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阿卜都吉力力.哈米提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10月9日起至2028年4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代理审判员  包建明 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邓亚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